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33号)

2010.07.0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驻省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军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政联〔2006〕1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09〕65号)、《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吉人社字〔2009〕265号),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维护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与聘用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面临重新调整和规范,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人事争议明显增加,且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情况复杂化、诉求多样化的特点,如果不及时进行疏导化解,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不仅阻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而且影响各项社会事业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驻省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军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政联〔2006〕1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09〕65号)、《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吉人社字〔2009〕265号),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维护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与聘用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面临重新调整和规范,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人事争议明显增加,且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情况复杂化、诉求多样化的特点,如果不及时进行疏导化解,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不仅阻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而且影响各项社会事业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类别多样、人才聚集,随着聘用制的全面实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需要深入探索、研究。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军队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聘用人员较少,但随着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和军队编制、体制调整等各项改革的深入,与聘用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也逐渐增多,需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更多采用调解协商方式,把调解贯穿在解决人事争议的全过程,以柔性化方式解决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依法依规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认真抓好《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是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践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文件,明确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主要职责,以及人事争议调解的范围、程序、办法等,对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制度保障,必须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今年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一是加强《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和报刊、网站等各种宣传媒介宣传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办法等。二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各项人事政策,全面准确掌握人事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熟悉掌握人事政策,切实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抓好《办法》相关规定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的同时,坚持开展对所属单位、职工的法制教育和政策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政策水平,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办法,做到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人事管理,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人事关系。

三、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制度

为了广泛有效地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人事争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现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全覆盖。主管部门要建立系统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分管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等组成。所属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工会或职工代表、人事部门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等组成。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团组织、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调解登记、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建立调解责任、预防排查、信息通报和统计分析等项制度,提升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级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设立和调整情况要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形成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单位调解组织自上而下、纵横结合的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做到简单争议由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力争将大多数人事争议案件通过调解化解在本单位和本系统内部。

四、形成推进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整体合力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法制办〈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10〕2号)精神,把人事争议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优势,形成推进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信访部门、司法部门、法院的协调配合,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多方参与、职能互补、权责明确、配合默契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要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与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的配合联动,加强与编制、工资、职称、调配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沟通,熟悉掌握各项人事管理政策。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发挥党团组织、工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努力化解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加强与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民法院的衔接,对未经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本单位、本系统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经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切实加强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人事管理,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有效预防人事争议的根本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宣传人事管理相关法规政策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组织开展专项宣传和培训,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办事,增强人事管理工作透明度,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和民主权利。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形势下人事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人事争议调解新机制、新模式,促进人事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支持配合各单位推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人事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和人事争议的发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人事争议排查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及时发现、处理人事争议,使各类人事争议少发生、不发生。

各级人社部门要重点抓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系统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注意总结典型经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推广,全面推进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六、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从宏观上指导推动调解工作开展,包括制定工作规划、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典型引路等;充分发挥织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人事争议调解面临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督导推动作用,加强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注意推广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对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这项工作切实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要积极推进调解组织建设,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把那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政策水平、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吸纳到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中来。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计划地组织安排调解员参加各类专门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好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为促进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军区政治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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