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

吉林长春:店铺注销≠欠薪清零 净月法院为劳动者守住“钱袋子”

2026.04.27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郭某因被长期拖欠工资,在起诉后发现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诉讼主体资格存疑。经法院释明,郭某申请变更经营者为被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被拖欠的工资以分期付款方式得以清偿。

原告郭某自2020年8月起,在被告烤肉店处从事刨肉工作。2025年9月,因烤肉店长期拖欠工资,郭某被迫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郭某向净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该烤肉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关某。在诉讼期间,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注销的,应当由其经营者作为当事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主动向郭某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及时变更被告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关某,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经释法明理,郭某申请变更被告,案件得以继续审理。最终,承办人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这一案件是劳动争议纠纷中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案例。承办人表示,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形式,其注销并不免除经营者的个人责任。法院通过释法引导,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诉权,又避免了程序空转,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近年来,净月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案件办理中,法院始终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通过精准释法、耐心调解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切实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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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郭某因被长期拖欠工资,在起诉后发现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诉讼主体资格存疑。经法院释明,郭某申请变更经营者为被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被拖欠的工资以分期付款方式得以清偿。 原告郭某自2020年8月起,在被告烤肉店处从事刨肉工作。2025年9月,因烤肉店长期拖欠工资,郭某被迫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郭某向净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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