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A公司(国有企业)员工,2018年被A公司任命为B公司(A公司控股,占有股权51%)董事长、党委书记,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A公司。
2023年9月1日,朱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辞去B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10日,A公司决定对朱某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23年10月9日,朱某向A公司提出,自己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要求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但是,A公司认为,朱某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尚在进行,待结果出来公司才能决定如何办理离职,因此拒绝为朱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在接受离任审计期间
能否单方行使辞职权?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用人单位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具体到“接受离任审计期间,劳动者能否单方行使辞职权”这一问题时,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离任审计与劳动者辞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离任审计期间不影响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任审计期间,劳动者不得单方行使辞职权,否则通过审计发现劳动者有问题的,处理劳动者的难度将增加。
离任审计,即相关人员离开原有岗位时对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的审计活动。通过对离任人员履职情况的全面审计,可以确保其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并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