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虚构劳动关系进行不当维权该被叫停?

2023.06.06

下列3个案例中,当事人企图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方式达到自身目的,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此类案例表明,虚构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据往往与事实情况具有较大差距,当事人刻意提供的证据又有迷惑性。仲裁机构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保持对证据、线索的高度敏感性,充分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认真核实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夯实证据基础,查明案件事实。

案例一:自己在配偶持股公司取酬不算公司员工

基本案情

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自述于2019年9月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且A公司有拖欠工资行为,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以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王某提交银行账户工资转账明细、社会保险历年缴费明细表等,证明A公司按月支付自己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A公司辩称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因其配偶在公司持股,故给王某缴纳社保费;转账也系A公司给王某配偶的劳务报酬。公司提交的王某配偶与A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汇报等显示,王某配偶认可A公司向王某的转账为自己的劳务报酬。

庭审中,王某表示对考勤方式、直接领导是谁等均不清楚,庭审后未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据。

案情分析

劳动争议中,工资发放与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理应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应从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人身从属性,即A公司是否对王某进行用工管理、王某是否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来综合认定。

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证实其支付王某“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有原因,并非建立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王某未能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与工作有关的证据,未能证实其为A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故仲裁委对A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

处理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合伙债务纠纷不能“包装”成工资争议

基本案情

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李某在B公司负责招生业务、部门组建、工资支付等。李某认为双方为劳动关系,B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李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垫付员工工资、差旅费、电话费以及B公司的办公用品费用、房租等高达几十万元,且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对员工具有管理权。B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实李某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等4人订立口头合作协议,并拿出5万元入股,后李某要求按合伙比例分摊债务,因此产生金钱纠纷。

案情分析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通过从事劳动换取劳动报酬。本案中,李某虽在B公司负责招生业务、部门组建、工资支付等,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李某的真实意愿是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等4人建立合作关系,双方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此外,李某除垫付差旅费、电话费、办公用品费等费用外,还垫付员工工资、房租,作为一名员工,他的这一做法不符合常理。并且,李某也未举证双方有关于工资的约定和公司有欠薪的相关事实。再结合B公司的举证可以看出,双方产生的仅是债务纠纷而非工资争议。

处理结果

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三:借劳动债权转移公司资产构成虚假仲裁

基本案情

赵某等3人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2016年至2021年的工资共计40余万元。他们提交的证据仅有C公司出具的一份“欠薪证明”,证明上记载的工资金额与赵某等人的仲裁请求金额一致。仲裁委受理后,C公司应诉时认可拖欠赵某等人工资事实,并要求尽快调解结案。

与此同时,另有20人前来咨询并准备申请仲裁,向C公司主张被拖欠的工资,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其仲裁请求、证据形式均与赵某等3人一致,且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咨询人员中,多数人住址均在同一镇,且大多为姐妹、父子、叔侄等亲属关系。

案情分析

仲裁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出具欠薪证明认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但本案让办案人员心生疑问的有四点:其一,赵某等人自称在C公司工作6年,除“欠薪证明”外,为何未能收集其他任何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其二,C公司认可这么大数额的欠薪,并要求快速调解结案,却为何不在申请仲裁前支付?其三,咨询人员中大多数为同一个镇的居民,且有亲属关系,为何会这么巧合均在一家公司工作?其四,用人单位拖欠这些劳动者6年工资,且从未支付过,他们为何还要长期在该单位工作?

带着上述疑问,办案人员细致入微地与双方当事人交谈,重点与前来咨询还未申请仲裁的人员“拉家常”,终于得知他们申请仲裁的真实目的。原来,C公司准备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因员工工资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偿付权,公司负责人找来一些人充当员工恶意串通、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妄图获取仲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劳动者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要求转移公司财产。

处理结果

办案人员告知赵某等3人虚假仲裁的法律后果后,3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其他咨询人员未再提交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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