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我有一个疑问,希望你们回答一下。
7年前,我被一家饰品公司录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到市中心商店担任营业员。2年前,公司通知我,我被集团调到市郊一家商店,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然从事营业员工作。
前几天,由于企业经营发生问题,公司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了。但在结算经济补偿金时,双方发生了争议。我认为我的工龄是7年,按规定,企业应该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认为,前面5年,我是为集团旗下的另一家独立结算的公司服务,与他们无关。他们只愿意支付后两年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调动,又不是我做主,为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就可以此为借口?
吴子花
吴子花:
您好。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有时确实会面临借用、调动的情况,对此,如何维护这一人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不管你是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调动,还是从一个公司调到另一个公司,只要不是你个人的原因,而是用人单位的安排,且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你的工龄就是连续计算的。
当然,从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我们需要提出,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调动,往往有迹可循,即便原用人单位倒闭关门,上级部门还在。如果是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之间的“调动”,劳动者要么拿好经济补偿金再去新的“东家”,要么在签订相关协议或新的劳动合同时注明: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视作本单位的连续工龄。这样,就把“前账”移到新“东家”这里了。
(据劳动报消息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