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个体户雇佣员工,双方亦系系劳动关系

2021.12.06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27日李某应聘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某处从事钻井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1日李某在钻井过程中负伤,因赵某不同意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钻井服务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查,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2月15日,经营范围为钻井服务、水电暖安装。2019年10月18日李某被赵某招聘从事钻井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赵某通过个人微信向李某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个体户经营者雇佣劳动者工作,双方是否系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李某与某钻井服务部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该钻井服务部业务组成部分,工资亦由经营者赵某支付,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认定,李某与该钻井服务部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因工负伤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确认伤残等级,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启示建议】

近年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人社部门更是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此情形下,大多数企业能够认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存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等问题。在此,提醒广大个体经营者,作为合法用人单位,要主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并认真遵守,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减少自身不必要的损失。(胡加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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