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刘某进入某公司从事商品销售工作,该公司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2月公司与刘某协商,以工资内发放保险补贴方式替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0年刘某担忧养老问题,因此向公司提出参保缴费,被公司拒绝。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及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放弃社会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时有权利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尽管刘某与某公司签署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但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法律效力,故刘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在先,刘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启示】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私下约定,只要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则无效。(胡加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