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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2号)

2021.06.30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和两部批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2012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2012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2012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012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012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2012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2012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2012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 调整时间

202111日起执行。

三、 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2012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以本人2020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7%。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第(一)项第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对200512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0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202012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11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对20211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从年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 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 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明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6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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