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
四个月前,我下班前往公司停车场取车时摔倒,不仅住院治疗花掉3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了十级伤残。事后,我多次要求公司赔偿,可公司认为我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停车场并非办公场所,且我受伤不在上班期间,因此伤害与我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关联。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木易
木易同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收尾性工作”所受到的伤害,同样构成工伤。本案中,停车场系公司为方便员工上班停车所设置,当属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你恰恰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停车并在停车场受到伤害。另一方面,你前往公司停车场取车,虽然已经进入下班状态,但属于遵守公司事关停车规章制度的后续行为,即属于“预备性工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