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的工伤职工待遇
案情回放
王女士于1990年1月入职于A公司,2017年10月10日王女士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9个月(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受伤前工资为2600元/月。王女士于2017年11月20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退休养老金为1950元/月。王女士多次找A公司要求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50元,遭到拒绝。王女士无奈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A公司每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5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仲裁委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依法享受受伤前的工资福利是自己的权力,也是所在单位应尽的义务。王女士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50元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2600元,应由A公司按月补足650元差额至停工留薪期满。
故,仲裁委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