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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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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中,有很大部分劳动者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传统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这种用工方式对劳动者的影响有哪些?如何将这一部分从业者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平台经济下,如何为灵活就业人员保驾护航——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

灵活用工:新机遇带来新挑战

促进平台经济与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来自好活科技公司的实践探索

传统经济下的灵活用工主要包括兼职、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用工方式,有的派遣工与业务外包员工有固定底薪,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并不十分“灵活”。平台经济下的灵活用工打破了传统的用工方式,劳动者采取在线接单、按单计酬的方式获得劳动报酬,就业形式更加自由灵活。

探索:创新模式解决问题

随着灵活用工市场的发展,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在即时配送行业,外卖平台将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代理商,由代理商管理骑手的日常工作。骑手与平台代理商签订个人业务承揽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这造成劳动关系混乱,骑手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情况,好活科技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及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概述。针对平台经济下灵活用工领域出现的问题,好活科技公司运用AI、信息安全、区块链等技术,创建了人才能力共享智能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是由共享经济服务平台(企业端)、共享经济双创基地(创客端)以及政府大数据协同监管平台(政府端)共同构成的综合服务体系。

创新应用场景。好活科技公司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合作,将个体工商户注册手续与微信小程序平台对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小程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将原本的自然人身份转变成综合服务平台上的商事主体身份,成为创客。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将用工业务需求外包给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精准匹配众包给平台上的创客,实现创客灵活就业。创客根据业务合同完成相应的业务后,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获得全额佣金。根据真实的业务、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给平台企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协助创客向综合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模式实现了从合同、业务到资金、票据全流程闭环合规。

通过该模式,灵活就业人员拥有了合规的市场主体身份,可以与企业形成正规的“商事合作关系”,不仅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多家企业的灵活工作需求,而且也让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了更完善的权益保障。同时,综合服务平台上所有的人员、业务、资金、票据等信息都将通过政府大数据协同治理平台以可视化方式呈现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原先游离在监管之外的灵活用工领域的信息数据和税收情况合理地纳入政府的监管范围,以便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出更加符合灵活用工发展的服务政策和监管条例。

建议:制定标准协同治理

为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建立规范的灵活就业标准,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有资质认证,即类似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身份证”,以便政府部门统计灵活就业市场情况,规范灵活就业市场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与互联网平台共建综合性的大数据协同治理平台,从而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这样既能避免过度干预市场,影响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又可实现“互联网+监管”,避免出现混乱。(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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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内容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图表漫画 小米/绘


  • 灵活就业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中,有很大部分劳动者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传统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这种用工方式对劳动者的影响有哪些?如何将这一部分从业者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平台经济下,如何为灵活就业人员保驾护航——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 灵活用工:新机遇带来新挑战 促进平台经济与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来自好活科技公司的实践探索 传统经济下的灵活用工主要包括兼职、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用工方式,有的派遣工与业务外包员工有固定底薪,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并不十分“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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