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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黄:扶贫干部牵线仲裁机构办案

2018.12.18

今年11月15日,在河南省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室内,内黄县亳城镇裴村的左女士在拿到31万元工伤赔偿款的同时,将一面写着 “彰显正义,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仲裁院工作人员手中,并连声道谢: “感谢你们的热情相助,如果不是你们,我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丈夫的工伤赔偿款!”

左女士的丈夫在内黄县一家化肥厂工作,今年2月在工作时受伤,造成腓骨粉碎性骨折,一直卧病在床。左女士去过几次化肥厂,要求厂方作出赔偿,但由于左女士的丈夫当时没有和化肥厂签订劳动合同,厂方拒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裴村是内黄县人社局对口帮扶村之一。在一次入户调查中,扶贫干部了解到左女士丈夫的情况。 左女士向扶贫干部哭诉:“家里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还有两个上学的孩子,只有丈夫一人工作。如今为了医治丈夫,已经向亲戚朋友借了10多万元,下一步还需要治疗,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在扶贫干部的指引下,左女士于今年10月到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丈夫与化肥厂存在劳动关系,为下一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做准备。

为尽快查清案情,仲裁院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化肥厂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确认左女士的丈夫与化肥厂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院掌握大量事实的情况下,化肥厂的态度也慢慢发生了改变。

鉴于左女士的家庭情况以及化肥厂积极配合的态度,仲裁院工作人员认为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仲裁院工作人员通过多次现场调解和电话沟通,讲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化肥厂同意支付左女士31万元,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若不是扶贫干部和仲裁院工作人员的敬业奉献,我丈夫的事情不会解决得这么快。现在拿到了赔偿款,我可以赶紧把欠账还上了。”左女士脸上露出了笑容。(宋丽英)

  • 仲裁
仲裁院工作人员通过多次现场调解和电话沟通,讲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化肥厂同意支付左女士31万元,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若不是扶贫干部和仲裁院工作人员的敬业奉献,我丈夫的事情不会解决得这么快。现在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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