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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5号)

2018.03.06

各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以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00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代章)

2018年1月30日

 

2017年度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以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00号)要求,决定对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考核工作,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

二、考核主体及对象

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考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治欠保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指标及分值见《2017年度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

四、考核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填报《2017年度自查考核表》(附件2),形成自评报告,于2018年2月7日(星期三)前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复核检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被考核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就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区自评情况,结合复核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于2018年春节前报市政府。

(四)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工作要求

对治欠保支工作进行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按时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主动配合接受实地核查。真实、准确报告本地区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不合格,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2017年度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2.2017年度自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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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附件2:2017年度自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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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以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00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代章) 2018年1月30日   2017年度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以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00号)要求,决定对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