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做法

监管责任更明确 权益维护有路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2018.02.22

刚刚过去的2017年,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建设年”。

在这一年中,多项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计划、办法、意见、备忘录等相继出台和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建设日益完善,劳动监察将增添更多的制度抓手。

明确“时间表” 规划“路线图”

2016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国办发“1号文”公布。自此,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

作为一个统领当前一段时间农民工工资清欠的纲领性文件,内涵丰富,指导性强。为更好贯彻落实,2017年7月,人社部出台《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该计划是由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1号文”,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

纵观计划全文,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基本都在计划中以明确的“时间表”形式要求各地按时落实到位。

比如,“实名制管理”一项中明确,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按月支付工资”一项中也进一步明确,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落实属地责任 实现“赏罚分明”

近年来,虽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治欠保支工作取得较明显成效,但欠薪问题在一些省份和地区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一些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关键措施。

2016年1月,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12月份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办法,目的是通过实施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各地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解读《考核办法》时表示。

完善保证金 吃上“定心丸”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有效抓手,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各地对工资保证金的作用以及制度如何实施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人社部在去年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明确了要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这也充分显示了在以往的制度实践中,工资保证金制度确实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获得了各方的肯定。

同时,该《意见》也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和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明确缴存比例非常好,这样我们在缴存保证金的时候就心中有数了,既能按照规定缴存,又不会给公司带来财务压力。”记者在杭州某建筑工地采访一位建筑企业负责人时,对方如是说。

当然,该《意见》也体现出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和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激励性。比如,规定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年来,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持续推进,拖欠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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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17年,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建设年”。在这一年中,多项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计划、办法、意见、备忘录等相继出台和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建设日益完善,劳动监察将增添更多的制度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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