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按照《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下放至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衔接,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有序。
二、认真执行审批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梳理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对有特殊要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民办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等)的审批,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把握政策界限,必要时可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聘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家共同把关,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三、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要针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特点,经常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督促提高办学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办学过程中重要时期、重点环节的监管,切实做好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纠正违规违法问题,坚决维护相关机构和各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往的通知精神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