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因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罚款,违法!

2016.12.08

  “迟到1次罚款5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不服从管理罚款1000元”等类似对员工的处罚规定,在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中屡见不鲜,常被用人单位作为管理和约束员工的手段。但就是这些用人单位认为理所当然的管理办法,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近日,重庆巴南区仲裁院就处理了一起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无条件返还对其进行的罚款并给予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徐某于2012年5月开始在重庆巴南区某制造公司工作。因徐某工作能力突出于2014年2月被提拔为车间主管,2016年7月因工价调整双方产生争议,该公司遂将徐某调整到普通工人岗位工作。徐某不服从岗位调整,该公司于是依据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徐某处以2000元罚款并从徐某的工资中扣取了罚款。徐某对公司的罚款处罚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罚款并支付赔偿金。

  该区仲裁院受理后向该公司和徐某多次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认识到其对徐某进行罚款处理不合法,最终退还了对徐某的罚款。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一词源于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的规定。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取而代之的《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且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因此,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罚金)等处罚已无法律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 安正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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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迟到1次罚款5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不服从管理罚款1000元”等类似对员工的处罚规定,在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中屡见不鲜,常被用人单位作为管理和约束员工的手段。但就是这些用人单位认为理所当然的管理办法,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近日,重庆巴南区仲裁院就处理了一起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无条件返还对其进行的罚款并给予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徐某于2012年5月开始在重庆巴南区某制造公司工作。因徐某工作能力突出于2014年2月被提拔为车间主管,2016年7月因工价调整双方产生争议,该公司遂将徐某调整到普通工人岗位工作。徐某不服从岗位调整,该公司于是依据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徐某处以2000元罚款并从徐某的工资中扣取了罚款。徐某对公司的罚款处罚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罚款并支付赔偿金。 该区仲裁院受理后向该公司和徐某多次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认识到其对徐某进行罚款处理不合法,最终退还了对徐某的罚款。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一词源于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