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动态

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2016.11.28

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中,七部门对分流安置职工具体渠道方面作出以下安排:

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支持创业平台建设,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

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三是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是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任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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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中,七部门对分流安置职工具体渠道方面作出以下安排: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