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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6.07.26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钢铁、煤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近年来,受国内外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等影响,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凸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亟需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稳妥开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在对职工安置工作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进行细化补充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本《通知》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安置分流渠道。

1、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2、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将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等。

3、允许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职工自愿、企业同意的,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

4、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二)劳动关系的处理

1、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3、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4、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三)社会保障的衔接

1、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四、政策亮点

(一)在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和外部调剂方面。一是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三是鼓励引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积极开展用工调剂,将企业富余人员向相近行业企业、相近工种调剂,实现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

(二)在鼓励吸纳失业人员方面。用人单位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闽政[2008]18号文执行)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在提升职业技能方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以项目运作的方式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实名制登记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按每人35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资格证书相应的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

(四)在鼓励自主创业方面。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并在福建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没有享受过职业培训补助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五)在实行内部退养方面。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内部退养职工本人月工资70%或单位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困难企业经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发给。

(六)在提供托底帮扶方面。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并在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失业人员及家庭,给予相应的救助。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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