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厂方逾期不支付工资被判加付赔偿

2016.06.23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广州某汽配公司。2015年2月份开始,汽配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两个月后,汽配公司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洪某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同年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汽配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随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配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地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许接英 马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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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理拖欠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广州某汽配公司。2015年2月份开始,汽配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两个月后,汽配公司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洪某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同年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汽配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随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配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地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许接英 马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