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不加领导微信就该被“炒”?

2016.06.15

不加领导微信就该被“炒”?

“小周太矫情了,明明就是在给我找事。”

  “我就是不想在工作上用微信,再说现在通讯那么发达,非得用微信不可吗?”

  当分别接到调解通知时,王经理和小周仍然态度强硬,对着前来了解情况的调解员大倒苦水。

  最近,某贸易公司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了这样一桩劳动争议:公司的一名业务部门主管王经理以部门员工小周拒绝加自己的微信为由,向公司提交报告,要求以小周不配合领导工作为由将其解雇。而得知领导这一举动的小周则来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认为王经理有错在先却反咬一口。

  原来,王经理和小周所在的部门员工大多外派至全国各地,王经理要求下属都必须加自己的微信,以便及时沟通和布置工作。但小周坚持认为微信是一种私人化的社交工具,不愿在工作上使用,于是始终没有通过王经理的微信好友验证。这让王经理非常恼火。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研究了案情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文规定员工不加领导微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无法举证员工不加领导微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以员工不加领导微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嫌疑。而且,员工不愿透露自己微信,有保护隐私权方面的考虑,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劳动者选择其他基于互联网的沟通平台与部门领导沟通,不能因员工不加领导微信就定性为不配合领导工作。

  最终,调解员分别向公司管理层、王经理和小周解释了法律,并劝说小周主动与王经理沟通,积极表态会通过其他通讯手段配合部门工作。最终,王经理和小周相互达成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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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太矫情了,明明就是在给我找事。” “我就是不想在工作上用微信,再说现在通讯那么发达,非得用微信不可吗?” 当分别接到调解通知时,王经理和小周仍然态度强硬,对着前来了解情况的调解员大倒苦水。 最近,某贸易公司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了这样一桩劳动争议:公司的一名业务部门主管王经理以部门员工小周拒绝加自己的微信为由,向公司提交报告,要求以小周不配合领导工作为由将其解雇。而得知领导这一举动的小周则来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认为王经理有错在先却反咬一口。 原来,王经理和小周所在的部门员工大多外派至全国各地,王经理要求下属都必须加自己的微信,以便及时沟通和布置工作。但小周坚持认为微信是一种私人化的社交工具,不愿在工作上使用,于是始终没有通过王经理的微信好友验证。这让王经理非常恼火。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研究了案情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文规定员工不加领导微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无法举证员工不加领导微信给用人单位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