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5年3月15日,被申请人(高某)进入申请人单位从事发电部化验员工作,随后前往徐州进行培训,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及培训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培训协议被申请人需在公司服务满3年方报销全部培训费用,被申请人(高某)于2016年2月26日自动离职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高某)应返还申请人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共计2149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
案件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外出培训,培训协议中,要求被申请人服务满三年方可报销培训费用,在履行服务期间劳动者离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此案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高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被申请人(高某)与申请人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高某)为申请人履行服务期满3年,被申请人(高某)已经为申请人履行服务11个月。因此,返还培训费用应为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高某)返还培训费用21490元,应当除去被申请人(高某)在用人单位工作的11个月的服务期,应当由被申请人(高某)向申请人支付尚未履行期间的培训费用。(同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