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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标准

2016.03.15

近日,从灌南县人社局获悉,该局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等群体基本医疗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灌南县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的通知》(灌人社发[2015]70号),《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救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元;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元。同时明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医保费缴纳情况脱钩,纳入社会化管理,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帐户中直接扣缴。(灌南县行政服务中心8号楼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刘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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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灌南县人社局获悉,该局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等群体基本医疗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灌南县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的通知》(灌人社发[2015]70号),《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救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元;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元。同时明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医保费缴纳情况脱钩,纳入社会化管理,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帐户中直接扣缴。(灌南县行政服务中心8号楼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刘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