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1年3月进入某珠宝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5年3月1日,珠宝公司书面通知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徐某续签,并要求徐某于2015年3月31日前办好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徐某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单位未予答复。
2015年3月15日,徐某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于2015年4月1日上班。2015年3月20日,该珠宝公司又通知徐某,撤回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决定按照原待遇继续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他收到通知后至人力资源部续订劳动合同。徐某认为单位出尔反尔,不同意续签。2015年5月,徐某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珠宝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争议焦点】
该珠宝公司能否撤回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珠宝公司辩称,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随时可以撤回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徐某不同意续签,故单位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徐某诉称,对珠宝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已经签收,本人也已经为下一次就业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故单位无权撤回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本案中,该珠宝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通知徐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徐某于合同到期前做好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徐某签收该通知后,有理由相信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达是真实的,并且徐某为了下次就业也已经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就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劳动合同未到期,该珠宝公司也无权撤回终止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之规定,珠宝公司应当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为了给劳动者二次就业一定的准备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该通知能否撤回,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劳动者已经为下次就业做了不可撤回的准备工作,那么,该通知是不能撤回的。
(张利平 江苏省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