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切实加强和规范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经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充分协商,现就全面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 进一步提高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重要性的认识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涉及职工一方共同利益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法律协议。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保障全体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矛盾纠纷的一项制度性措施,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这一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尚处于初级初创阶段,致使一些单个劳资纠纷日益复杂化,不断扩展、不断升级。个别劳动者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其他有同样情况的劳动者跟着一起申请仲裁,使单个劳动纠纷逐渐向群体化演变,集体诉讼案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处理难度加大。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兵团情况下解决职工群体性利益问题的一项紧迫性、长期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团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推进法治兵团建设,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企业逐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要进一步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兵团工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在职培训、劳动纪律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原则是:坚持“行政主导、工会推动、三方协同、企业落实”,积极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确保2015年末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2016年继续巩固和提高;着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要支持企业工会确定集体协商专职人员,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确定协商代表。要重点解决劳动者“不敢谈、不会谈”和有些企业“不愿谈”的问题,结合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研究促进集体协商的办法,强化协商要约。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抓好双方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师要加快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双方协商代表提高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分类制定综合性或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为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参考。
四、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推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要在建立机制、提高合同质量和讲求实效上下功夫,把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企业,以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为目标,以增强集体合同操作性和实效性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培训,加强指导,注重协商,不断规范,逐步完善。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高风险行业和企业中签订劳动安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同时,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集体合同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及审核备案
(一) 集体合同遵循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集体合同包含的主要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等。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等。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
5、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的比例和标准;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等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等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等的一般原则。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程序
1、产生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方、用人单位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职工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职工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职工方代表,由所在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2、提出要约并作出回应。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进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至迟不得超过30日。
3、集体协商。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双方从第一次协商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4、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5、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审核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未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四)集体合同的种类
集体合同形式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性集体合同以及县级以下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就单位工资待遇、女职工保护等专项内容进行专项集体协商,依法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可选择开展涉及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共同利益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形式,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职工合法的基本权益。
1、推行综合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就涉及本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职业培训、劳动工时、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统一考虑、统一协商、统一确定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当前,各师要依法全面推行综合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指导、规范和管理。
2、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与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形式,也是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民主决定方式,对推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各师要加紧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职工民主参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在小微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保职工工资收入基本权益,杜绝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现象发生。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不断充实协商内容,健全协商机制,提高协商水平,增强协商的实效性。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协商的重点,是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支付办法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各有侧重,现阶段应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参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标准。
3、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代表本区域内的劳动者,与本区域内的雇主组织就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行业工会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就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具有行业性质的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
在小微企业比较多而集中的团场(乡镇)、街道办、行业,要参照签订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方法,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1)由团场(乡镇)、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同本级用人单位管理组织或用人单位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2)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按照集体商定的合同文本,同逐个用人单位经营者或用人单位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协商签订。
(3)由团场(乡镇)、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分别同私营企业代表组织、团场(乡镇)街道集体企业主管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4)区域工会联合会所覆盖的企业如行业较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合同,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同行业代表组织协商签订。
4、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平等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规范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围绕女职工最关心、最
直接、最现实的有关女职工就业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特殊工种保护等方面开展。要在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全面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团场(乡镇)、街道,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针对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
要指导企业依法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兵直企业报送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重点审查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按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企业,指导其依法履行。
1、审核的权限
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和委托审核管理。
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所在辖区内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兵团直属企业(指在兵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驻乌鲁木齐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2、审核的材料
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报送的材料包括:
(1)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审查集体合同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即上级工会组织批准成立企业工会的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企业工会组织,复印件留存审核部门);
(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5)《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五份(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企业工会上一级工会组织一份,退回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存档一份)
(6)集体合同说明一份;
(7)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决议一份;
(8)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10)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地址、人数及其它基本情况。
3、审核的程序
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报送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所在部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自集体合同收到之日起,应在15日内对集体合同作出审核决定。
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进行初审;
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所在局内部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经该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返回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
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综合工会组织、企业雇主组织等各方面意见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的签发日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应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局备案。
4、审核的内容
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兵团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负责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一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
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双方提出修改意见。
在审核集体合同时,如发现其主体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加以说明后及时退回报送单位。
5、集体合同的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签约双方。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期应自第16日起计算;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师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6、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企业与企业职工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进行协商处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集体合同履约兑现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企业组织代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到企业管理和厂务公开中。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七、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集体合同工作顺利进行
各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在师党、政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重视和支持集体协商工作,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师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劳动关系形势定期分析研判制度,认真分析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指导解决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国资委
兵团工会
兵团工商联
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