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工能否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

2015.05.15

案例:2012年2月,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金属公司工作。2013年10月,李某口头向金属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2013年11月,人力资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3年12月,李某以人力资源公司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湖南工人报》4月24日

评析:

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

既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劳务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那么,劳务派遣中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一方面,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无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要求。

因此,本案中,李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应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辞职行为本身有问题。且他辞职时并未提出是因人力资源公司未缴费而辞职,申请仲裁时又提出这一理由,不应被支持。

此外,关于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如果人力资源公司能够证明李某连续旷工15日以上,确实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工会。

( 责编:lhj )
  • 劳动关系
案例:2012年2月,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金属公司工作。2013年10月,李某口头向金属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2013年11月,人力资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3年12月,李某以人力资源公司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湖南工人报》4月24日 评析: 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 既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劳务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那么,劳务派遣中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一方面,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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