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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4.12.12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近来,发现有的地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违规或越权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给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龄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内部业务科(处),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对时间跨度大、涉及人群多的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准时,要向发文机关或省厅进行请示,不得擅自或随意解读政策进行违规认定。各地不得以确认初次参加工作时间的方式认定已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不得随意认定和更改出生年月。

  二、严格按照工作职能和权限进行认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法依规重新确认和划分内部业务科(处)工龄认定工作职能和权限,对工作职责不清的,要重新明确;对工作职能交叉的,要划分界线。不得擅自扩大工作权限,拓展工作职能。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制刻工作印章用于工龄认定。

  三、加强工龄认定工作的协调和沟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科(处)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特别是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和变更、劳动关系认定、补建档案中工作时间认定、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计算和变更等工作,要协调一致,要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原始资料完备、认定结论准确。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协调,避免认定和计发工作脱节而引发矛盾。下步,省里将统一规范认定工作程序。

  四、加强工龄认定的依法行政工作。参保人员对本人出生年份、视同缴费年限等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条件有异议的,除要做好政策解释外,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解决。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各地违规办理工龄认定和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自行纠正并妥善处理。《通知》下发后仍违规认定和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省里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10月28日

( 责编:hj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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