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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8号)

2014.02.2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合社保经办资源,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

(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保经办资源,积极协商编制部门尽快成立综合机构,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未整合前要采取过渡办法,可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挂靠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征缴办由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统一征收”实行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统一分账、统一稽核的“六统一”模式,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张票据征收、一个平台共享”的工作方式,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在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及时做好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并在当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到参保人员手中,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与核定工作

(三)参保单位每年年初要及时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劳资报表以及本单位纳税申报表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按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适用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缴费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在缴费年度内的其余月份,以上规定事项未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初始月份申报事项内容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并按时足额缴费。以上规定事项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动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变动情况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认真办理相关业务,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依法征缴,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征收程序,创新征收方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征收效率。积极开展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大力推进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工作创新促征缴,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当地公共媒体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至足额补缴欠费之日止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逾期未执行补缴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列入社保经办机构当期重点审计稽核对象,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于责令补缴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情况。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营业地址、银行账号、查询日存款余额、查询日期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取得欠费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划拨申请,并对划拨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划拨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逾期仍未缴纳的,应及时作出划拨决定,实施划拨,避免欠费用人单位转移资金。划拨决定和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

(七)社保经办机构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经办机构不得与用人单位签订无担保或其他担保形式的延期缴费协议。对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且符合《规定》有关情形的,可依法强制征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逐步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诚信制度,促进企业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八)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规定》要求,对社保经办机构提请的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杜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

四、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确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九)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等单位,认真学习《规定》,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内容。

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规定》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发放宣传画、宣传册、开辟宣传栏、深入企业举办讲座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重点向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宣传, 释疑解惑,正确引导,使每一个参保单位知晓和理解政策。要组织编印宣传提纲,将《规定》中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以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群众看得懂和喜欢看的语言编写提炼并广为散发,让每一位职工知悉自身权利和义务,增强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政策效力。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参保单位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规定》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管理和指导,对《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工作作风,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五、规范文书制式,提升信息档案管理水平

(十一)各地应按照全国统一格式制作相关法律和工作文书,并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好相关文书档案,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规范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30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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