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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号)

2014.01.2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在目前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50个县(市、区)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但要,保持城乡标准一致。

调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调整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6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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