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宁东基地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11〕77号)和《自治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22号),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实效,为更高质量的就业奠定坚实基础,现就全区开展 “订单式”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自治区“两大战略”和“两区”建设为主线,围绕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中的主体作用,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积极实施 “订单式”培训,不断优化技能人才队伍结构,有效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紧缺、急需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市场驱动,政府牵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订单式”培训工作中政策撬动、平台搭建、公共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各类培训资源与企业用工需求有效对接。
(二)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抓手。坚持以服务我区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为重点,满足各类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真正把企业的需求作为“订单式”培训的方向和出发点。
(三)以培训机构为依托,以培训质量为保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准入”机构在“订单式”培训中的作用;建立相应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培训标准贯彻落实于日常教学和管理的全过程。
(四)服务企业,劳资共赢。把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和提升职工素质、促进就业作为“订单式”培训的主要目的,切实解决求职者“就业难”和企业“招工难”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措施
(一)开展调研,确定培训对象和机构。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年度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需求调查实际,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及培训需求情况调查,编制《技能工人紧缺工种参考目录》,并对外发布。同时,面向当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社会闲散人员(含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劳务移民和贫困地区“两后生”等群体,积极与企业对接,确定当地“订单式”培训对象,开展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培训对象需求、更高质量的职业培训。要通过开展培训资源调查,摸清当地企业“校企合作”的培训资源,按其特点、专业优势进行分类汇总,对培训质量好、信誉度高、师资力量强、设施完备的培训机构,动员参加自治区每年度统一组织的培训任务招投标,经自治区评标认定“准入”后,正式确定为年度“订单式”培训机构。
(二)提升能力,拓展培训渠道。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当年度内经自治区招投标“准入”的培训机构要优化专业设置、优化师资素质,提高培训能力;各地级市要尽快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与大型工业园区(包括慈善园区)、重点行业及各类企业的长效合作机制,保障技能工人的供给。要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造条件培育以职业技能训练基地、企业实训基地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达到为企业提供开放式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目标。要引导民办培训资源合理合法经营,加强“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增强技能培训的发展活力。
(三)严格审查,做好培训对接。自治区对所有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实行统一管理。从今年起,全区所有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的年度准入工作由自治区统一确认,已招投标的市、县以自治区统一招投标为准,2013年起,各市、县(区)开展的“订单式”培训须在当年年初任务数之内。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工种的需求程度和培训时限进行分类汇总,并将对接好的培训项目订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长期扶贫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办),由自治区人社、财政、扶贫部门分别审核后在已经自治区招投标准入的培训机构内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协调各园区(含慈善园区)管委会需求企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保障“订单式”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管,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工作开始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走访调研,检查课程设置、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是否符合要求。“订单式”培训时间包括理论课时和实操课时两种,并按有关培训项目要求进行。在培训中和培训结束后开展学员培训效果评估,对达不到培训协议要求的培训机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五)主动服务,落实培训成果。培训结束后,依照校企双方合作意向,由培训机构负责学员参加企业面试;学员面试合格后,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学员上岗事宜,并协调做好公寓入住、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等服务工作。对确定的培训工种及培训项目,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对承接订单的培训机构予以补贴。各市、县(区)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补贴力度。
四、规范补贴流程
“订单式”培训补贴的兑现工作应按下列流程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班前将相关培训项目的“订单式”培训协议和举办培训班工作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长期扶贫培训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核准并将“订单”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避免重复培训或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的发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和培训机构资质,指定落实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承接订单的培训机构按照审批后的任务数和要求,组织学员开展培训和各课程结业考试,并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培训结束后,承接订单的培训机构向各级相关部门报送《“订单式”培训补贴申请表》等文件资料(见附件),同时提交学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员上岗后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等部门完成初审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实地考察等程序进行审批后反馈各市县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情况,对补贴项目进行审核并划拨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牧、科技、移民、扶贫、妇联等部门的作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结合自治区每年年初发布的培训指导计划,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订单式”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对承担任务并在管理范围内的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评估,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限时整改,对违纪违法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执行开班、结业前报告制度和谁许可、谁发证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经招投标后承担各级培训任务的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规范的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每期培训班的教学计划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并完整保存历年培训文本资料备查。培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凡出现管理不规范、不使用统一教材、扩大培训班额、缩短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等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限期整改,补足规定内容时间。情况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订单式”培训要形成以各级政府主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要与移民、妇联及各管委会密切配合,使用工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学员共同参与,全力做好“订单式”培训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 “订单式”培训的各项工作,负责“订单式”培训项目审批(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宁夏贫困劳动力转移中长期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各市、县(区),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培训需求调查,组织相关企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签订协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培训监管和员工上岗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补贴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二)各地要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和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在培训对象上体现多样性、培训内容上体现针对性、培训方式上体现实效性,依托园区(包括慈善园区)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继续面向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社会闲散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劳务移民和贫困地区“两后生”等群体,开展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培训对象需求、更高质量的“订单式”培训,切实提高上岗前的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三)承担各类“订单式”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须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和条件,使用统一教材,教学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无因培训质量、培训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记录。对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列入培训准入“黑名单”。
承担宁夏贫困劳动力转移中长期技能培训的基地(学校)要以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为主,签订就业协议,制定教学计划,突出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接受培训转移就业的企业要重视贫困劳动力的在岗培训,对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员工按岗定薪,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要明确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四)各地要建立“订单式”培训、就业登记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为每位培训人员建立服务档案,做到进校有记载、培训有实效、鉴定有证书、结业有岗位、就业有合同。凡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所培训学员均须录入“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系统登录入口:http://zypx.cettic.gov.cn。要认真对参培人员身份进行登记、核实和管理,避免多部门同项目重复培训,防止出现假培训或冒领培训补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