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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2013.07.30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的要求,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进一步规范见习工作,提高见习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条件程序,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一)见习对象。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浙江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见习对象范围。招收见习学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2.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3.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见习期限。各地可根据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合理设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见习学员相应的合格证明或鉴定意见。

(三)见习基地设立。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准予设立。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见习基地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的对见习学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2. 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四)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在一定年限内不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见习岗位的,自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见习基地设立和取消标准及程序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五)见习补贴标准与发放。见习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并应根据经济发展及时调整补贴额度,按时发放。见习补贴发放程序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二、规范基地管理,提升见习质量

(一)制定见习方案,完善带教制度。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认真组织好见习学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

(二)加强见习权益维护。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及时了解见习学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学员解决困难。见习基地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学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就业见习任务。见习结束时,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对见习学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

(三)提高见习留用率。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学员被见习基地正式聘(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提供见习岗位较多且见习留用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建立就业见习数据统计制度。见习基地应根据要求建立和完善见习岗位和见习学员数据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并及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传数据和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并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报省人力社保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省就业局)。

三、加强检查评估,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定期检查评估,根据评估指标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要广泛接受社会对见习工作的监督,及时受理并解决相关投诉,维护见习双方合法权益。为指导各地做好评估工作,各地可参照《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指标》(附件2)制订相关标准。

(二)开展示范见习基地认定。国家级示范基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进行认定。省级示范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对其进行授牌表彰。

四、强化见习跟踪服务,促进就业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要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程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见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地应积极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见习期满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招用持见习合格证明见习生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对见习期间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见习生,要提供免费托管服务。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各项政策措施,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参与到就业见习活动中。要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管理规范、见习成效突出的见习基地典型和通过就业见习获得成长的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良好氛围。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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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的要求,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进一步规范见习工作,提高见习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条件程序,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一)见习对象。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浙江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见习对象范围。招收见习学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2.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3.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见习期限。各地可根据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合理设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见习学员相应的合格证明或鉴定意见。 (三)见习基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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