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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职鉴发〔2013〕12号)

2013.05.13

各市(杨凌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窗口建设,使考务系统的服务程序透明化,维护鉴定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省中心已基本建成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覆盖全省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为了充分发挥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我们特制定了《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望各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遵照执行。

2013年5月9日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远程监控工作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结合设备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区)负责本市(区)内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每次考试前提前与省中心监控系统连接成功,同时登记远程视频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第三条  考试期间不得随意关闭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在考试时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增加或撤卸设备部件。

第四条  各市(区)负责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人员每月不低于三次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

第五条  要建立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  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必须落实专人保管,不得放在公共场所和共用房间等不安全的地方。

第七条  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不得放在阴暗潮湿、风吹雨淋、烈日直晒和有电磁干扰的地方。

第八条  远程视频监控设备镜头要随时保证清晰,不得有蜘蛛网、灰尘等遮掩物。

第九条  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发生保管责任人变换,必须进行移交登记。 

第十条  各市(区)负责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人员应当遵守视频监控设备管理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毁坏远程视频监控设备;

(二)擅自改变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用途;

(三)故意隐匿或者毁弃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信息资料;

(四)阻碍、影响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五)不按规定进行运行、维护登记;

(六)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报告;

(七)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所有维护事项必须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各市(区)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由各市(区)负责维护。确保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 责编:z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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