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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10号 )

2012.06.08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监察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民语委、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监察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民语委、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围绕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保障卡建设。向我区城乡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以及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农业人员等发行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全区统一、功能齐全的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中的应用,推进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建设发行。实行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建设和管理,建设自治区级集中的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系统。社会保障卡纳入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建设范围,统筹考虑就业、社会保险等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二)网卡结合,资源共享。社会保障卡、网络和统一数据库建设有机结合并统筹协调发展,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三)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健全管理和安全制度,确保社会保障卡系统和卡应用环境安全。

(四)“双卡”并行,平稳过渡。现有医保卡和社会保障卡以及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要实现平稳过渡,做好与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技术标准。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要求,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建设应用技术指南》,统一社会保障卡卡面设计、文件结构、容量、读卡终端、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技术标准。

(二)建设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依托自治区、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和业务专网,建设统一的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三)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按照“整体规划、急用为先、滚动发展”的原则,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应用,实现“一卡多用、全国通用”。建设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异地应用平台,为持卡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等提供支持,实现“一卡通用”。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搭载金融功能,稳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四)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建设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网络安全防护以及使用认证系统,配置网络安全、认证卡设备和终端,从网络层、数据层、应用层实施安全体系建设。

四、管理和运行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发行实行注册审批制度。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注册审批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自治区统一安排发行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芯片、卡内操作系统、读写机具等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范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社会保障卡产品的规范性、质量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发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标准规范发行社会保障卡。自治区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完成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内个人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写入和卡面印刷等工作,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数据比对和发行工作。

(四)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应用。直接面向持卡人的业务,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持卡人有查询、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工作。自治区统一规划和部署全区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对各地用卡环境进行检查。

(五)社会保障卡初次免费发放,费用由搭载金融功能的合作银行承担。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应及时补办并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承担补办费用。不再使用的社会保障卡,应列入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发卡机构负责管理本地黑名单,自治区统一管理全区黑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六)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自治区负责统一管理全区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区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给各地、州、市。

五、职责分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社会保障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制定社会保障卡发卡规划、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审查发卡地区的发行注册申请文件,指导和监督各地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管理全区卡密钥和密钥载体;负责全区PSAM卡的申领、代购、管理;负责全区社会保障卡的统一初始化和社会保障卡制作;组织开展社会保障卡业务合作洽谈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调社会保障卡跨地区使用。

自治区财政厅:结合金保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补发社会保障卡收费立项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提供全区已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姓名、照片和维吾尔姓名(维吾尔族居民)等制卡信息。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社会公众补发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加强社会保障卡项目价格监管。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版面中的维文翻译内容进行审核。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指导商业银行按照银行卡业务和技术规范开展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完善搭载环境。

合作银行:负责拓展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功能,完善金融功能应用,确保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安全;承担合作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建设和发行费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社会保障卡项目相关建设改造工作。

自治区监察厅、民政厅、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制定实施方案,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系统,开展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试点,做好全区推广验证工作,制作发行60万张社会保障卡。

第二阶段(2012-2013年):完善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除部分暂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人群外,实现社会保险参保人群社会保障卡的基本覆盖和持卡异地办理社会保险等服务功能。

第三阶段(2014-2015年):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完善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系统的功能和用卡环境,做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方便使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社会保障卡建设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本地社会保障卡应用等各项工作。

(二)将社会保障卡建设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建设项目中需进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要优化业务流程,及时解决用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系统应用协调管理,设立服务热线和网站,制定服务指南,协助各单位开展社会保障卡应用,营造良好的应用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四)做好舆论宣传。切实抓好社会保障卡建设和应用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和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积极使用社会保障卡,为顺利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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