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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市关于做好2011年度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1.11.1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7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检对象

曲靖市辖区范围内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时间:2011年11月10日—30日。

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要求,对一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重点对培训规模和层次、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师资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及办学许可证副本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时间:2011年12月1日—30日。

在各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检查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查评估。审查评估合格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2011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其相关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年检工作。对年检评估达不到《评估标准》要求(评分85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估标准》要求的,不予申报《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对于年检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

联系人:张意 联系电话:3383599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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