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在线访谈:内蒙古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解读《社会保险法》亮点

2011.08.05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 解读新法的亮点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 解读新法的亮点 时间:2011年7月25日 嘉宾: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 赵永胜 《社会保险法》共分为12章98条,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集中对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做了系统全面地说明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主持人]听众朋友,您好!欢迎收听皓月为您主持的《市长热线》节目。据了解,此次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共分为12章98条,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集中对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做了系统全面地说明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邀请到了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赵永胜就养老保险的内容为您解读政策。本期《市长热线》节目,此刻正通过呼和浩特政府网同步在线直播,全国的网民都可以通过登录呼和浩特市政府网在线收听,网络留言,实时参与节目。呼市政府网的网址是www.huhhot.gov.cn.。或者您可以在百度输入汉字呼和浩特政府网搜索进入,登陆后在首页上点击在线收听就可以关注本期节目,并进行实时参与。 [9:31:00]

[主持人]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9:33:00] [嘉宾] 一.是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广,统筹层次越高,资金调剂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 二.是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保险的后盾,也承担着社会保险资金供给责任。 三.是政府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9:34:00] [主持人]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所在? [9:34:00] [嘉宾]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支架性法律的《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亮点很多,我举个例子:为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9:35:00]   [嘉宾] .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采取的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这项政策,《社会保险法》做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两种方式供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选择,有利于参保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避免权益损失。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法》这样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今后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可转换等, 留下发展空间,对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9:36:00] [主持人] 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36:00] [嘉宾] 首先讲用人单位怎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时,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5]6号)坚持了这一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听众朋友们有兴趣可以到网上查找。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我市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20%。 [9:36:00] [主持人] 职工如何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9:37:00] [嘉宾]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的主要考虑是,既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过大。目前,全国各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9:37:00] [主持人]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37:00] [嘉宾]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缴费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帐户。我举个例子,今年呼市上年度在岗职工2月平均工资为3140元,可以选择缴费基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按60%的缴费基数今年全年应缴纳基本老保 险费3140×12× 60% × 20% = 4521.6元 [9:38:00] [主持人] 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今天节目邀请到得嘉宾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赵永胜做客节目。也感谢全国的网民和我们呼市的市民通过呼和浩特政府信息网在线收听我们。听众朋友也可以在节目后登陆呼和浩特政府信息网访谈回顾中,收听本期节目的录音。 [9:38:00]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 解读新法的亮点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 解读新法的亮点 时间:2011年7月25日 嘉宾: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 赵永胜 《社会保险法》共分为12章98条,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集中对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做了系统全面地说明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主持人]听众朋友,您好!欢迎收听皓月为您主持的《市长热线》节目。据了解,此次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共分为12章98条,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集中对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做了系统全面地说明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邀请到了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赵永胜就养老保险的内容为您解读政策。本期《市长热线》节目,此刻正通过呼和浩特政府网同步在线直播,全国的网民都可以通过登录呼和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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