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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77号)

2011.06.1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确保在开展“强化基层就业百日攻坚战”期间基本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就做好全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7、失地农民。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耕地(水田、旱地和鱼塘等)的登记失业农民。

二、认定程序、手续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下列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4、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就业服务证明。

6、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认定。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见附件1),并按申请人员的类别采取实名登记,分类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同时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强化动态管理

(一)健全台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工作平台都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增减情况表》(见附件4)等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手工和电子两套台账。手工台账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管理,电子台账由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过录入计算机系统信息自动生成。

(二)建立预案。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层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预案。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及时掌握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的个人基本状况和就业情况。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状况、身体条件、年龄大小、技能水平等因素,按照其就业意向,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对家庭特别困难,迫切需要岗位援助的人员纳入重点管理,实行“不挑不捡即时就业”承诺服务,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72小时。

(三)完善退出制度。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同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1、已实现就业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稳定收入的;

2、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岗位的;

3、连续3个月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求职登记的;

4、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基本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是我省开展“强化基层就业百日攻坚战”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及时就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稳定就业。

(二)严格程序。社区(村)、街道(乡镇)基层工作平台要严格认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按照省厅统一的表卡账册,重新规范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三)强化考核。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应认定未予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表

3、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略)

4、就业困难人员增减情况表(略)

附件1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失业时间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大龄失业人员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残疾失业人员

□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 失地农民

申请人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审核意见

(盖章)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审核意见

(盖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社区(村)、街道(乡镇)各存档一份。  

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失业登记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时间

 

 

曾享受何种待遇

起止时间

大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金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       

 

 

残疾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其他                 

 

 

失地农民

培训情况

已培训

培训 专业

 

 

获取专业资格证书

已获取 

资格证书等级

  初级     

已报名

  中级     

正培训

 

未获取 

  高级     

无要求

  其他     

求职意向

正规就业

公益性岗位就业

自谋职业

灵活就业

其他  

就业去向

正规就业

公益性岗位就业

自谋职业

灵活就业

其他  

提供就业援助记录

入户调查情况

入户时间

援助内容

援助结果

协理员签名

 

 

 

 

 

 

 

 

 

 

 

 

 

 

 

 

 

 

 

 

 

台账

注销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注:此表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并留存。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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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确保在开展“强化基层就业百日攻坚战”期间基本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就做好全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7、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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