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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37号)

2011.06.09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适应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求,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有关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全面提高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及相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职能、统一人员配备原则,为打造全市规范化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窗口,现将《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整合资源、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求,在全市现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基础上,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相结合,用3年时间打造600个标准化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装修标准、色彩、LOGO标识等统一按《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三、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建筑总面积原则应达到300平方米,结合重庆实际情况,最低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建设内容应包含办公室、档案室和综合服务大厅以及配套设备设施。

四、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造由区县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实效,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造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市级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拨付。

五、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职能职责,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五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经办服务、社会保障卡发放、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受理、城乡低保等有关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工作交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六、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人员配备要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应达到每5000名服务对象配置1名工作人员的要求。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标准,实现规范化服务。

 

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试行)

目  录

前言………………………………………………………………(6)

1.范围……………………………………………………………(7)

2.规范性引用文件………………………………………………(7)

3.术语和定义……………………………………………………(8)

4.总体要求………………………………………………………(9)

5.设施要求………………………………………………………(11)

6.设备要求……………………………………………………(1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装修材料、主要工艺及色调要求……(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基本设备配置………………(2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VI视觉设计手册(略,另发单行本)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本标准设计内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0672号)要求,参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草案内容。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筑面积、功能区、服务与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及标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566.1-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labor&social security service centre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在现有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职能、统一人员配备的要求,通过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等方式建立,主要负责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卡服务、劳动保障监察、城乡低保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业务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场所。

3.2

功能区  the internal functions

为便于经办管理服务,按照一定标准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划定的不同服务功能区域。

3.3

标志  sign

由符号、文字、颜色和几何形状(或边框)等组合形成的传递特定信息的视觉形象。

3.4

标志牌  signboard

由一定材质构成的,承载、显示标志各视觉元素的牌子。

3.5

导向性标志  guiding sign

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组合形成,能够引导服务对象准确到达目的功能区的特定信息或公共信息标志。

3.6

功能性标志  functional sign

由文字标志和(或)图形标志组合形成,说明具体房间和服务窗口等基本功能的公共信息标志。

4、总体要求

4.1一般原则

4.1.1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坚持规范统一、经济实用的原则。

4.1.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家对于节能环保、节约用地、公共卫生与消防安全等要求。

4.1.3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统筹兼顾,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合理配置设施、设备。

4.2选址

4.2.1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宜选择在交通便捷、服务对象集中、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的地点,具有一定的停车场所。

4.2.2经办服务大厅应设置在方便服务对象进出、且具有设计无障碍通道条件的平街楼层。

4.3建筑面积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见表1

 

1  建筑面积

   

   

m2

街道(乡镇)

原则上要求≥300,最低不少于100

 

4.4功能区

4.4.1功能区划分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包括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区、办公区和业务支持区四个功能区(业务支持区如若没有条件可省略)。各功能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见表2,或根据当地具体业务受理情况自行设置。

 

2  各功能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经办服务大厅

%

档案管理区

%

办公区

%

业务支持区

%

街道(乡镇)

60

15

15

10

 

4.4.2功能区设置要求

4.4.2.1经办服务大厅

经办服务大厅宜设置柜台受理服务区、咨询接待区、自助服务区、填单区、休息区,各区域面积占经办服务大厅总面积的比例宜为50%5%20%10%15%,或根据当地具体业务受理情况自行设置。

4.4.2.2档案管理区

档案库房包括普通档案库房和电子档案库房。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级部门采取集中统一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档案并且建有相应管理机构或设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档案管理区的面积。

4.4.2.3办公区

办公区根据需要宜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

4.4.2.4业务支持区(可按需选择)

业务支持区根据需要宜设置业务培训室、业务接待室、业务审单室、资料整理室、值班室等。

5、设施要求

5.1装修

5.1.1原则

5.1.1.1装修应坚持节能环保、规范统一、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原则。

5.1.1.2装修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量力而出,装修重点为建筑物外檐、入户门厅、经办服务大厅及业务培训室等,其标准宜高于其他部位。

5.1.2标准

装修材料、主要工艺及色调要求见附录A。各街道(乡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中心不同部位的实际需要,分别选择一类、二类、三类装修标准。

5.1.3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消防安全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5630的规定。

5.1.4节能环保要求

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于公共建筑节能及环保的要求。经办服务大厅、业务培训室等部位在装修时宜考虑降噪要求。

5.1.5综合布线

综合布线应符合GB 50311的规定。

5.2公共设施

5.2.1空调系统

在夏季时需要人工降温的区域宜设置空调,经办服务大厅宜采用集中空调形式,办公室和业务培训室等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区或分体空调形式。

5.2.2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及维护应符合GA 587的规定。

5.2.3采光、照明设施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宜直接采光。需要使用灯光照明的宜采用节能灯具。

5.2.4无障碍设施

5.2.4.1主入口处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5.2.4.2经办服务大厅的卫生间应能满足残障人员的需要。

5.2.5安全监控系统(此项按需选择)

5.2.5.1建筑物的周边和出入口、门厅、走道、经办服务大厅、机房及档案管理区等区域均应设置监控前端摄像机。其中,经办服务大厅、建筑物的周边宜设置可调节角度和焦距的前端摄像机。

5.2.5.2值班室应设置主监控屏。根据需要,可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置分控监控屏。

5.2.5.3安全监控系统应配置具备不少于25天的循环不间断录像功能,能够满足突发事件、自动报警并同时记录和保留视频图像的需要。

5.2.5.4安全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应不低于4 CIF

5.2.5.5安全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的设置应与环境相协调。

5.3机房建设

机房建设应符合GB 50174GB/T 2887-2000的规定。

6、设备要求

6.1.服务、办公设备

6.1.1自动排队叫号系统(此项按需选择)

经办服务大厅宜根据需要配置自动排队叫号系统。取号机应安装在经办服务大厅的入口处。

自动排队叫号系统应具备号票打印、呼叫显示、查询、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

6.1.2宣传设备

经办服务大厅应设置必要的宣传设备,如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宣传资料架、电子显示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显示)等,以满足经办业务宣传和服务工作需要。

6.1.3查询及自助办理设备

经办服务大厅应配置必要的查询服务设备,根据需要配置服务对象自助办理业务设备。

6.1.4接待设备

6.1.4.1经办服务大厅柜台受理服务区接待柜台台面高度宜为760mm,台面宽度为700mm850mm;颜色为米黄色。根据需要,可在柜台上方设置隔断玻璃。

6.1.4.2柜台受理服务区的办公桌高度应与接待柜台保持一致,宽度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台面和立面颜色应与接待柜台相协调。

6.1.4.3柜台受理服务区的办公椅应能适应正面等候、侧面办公的需要。

6.1.5多媒体系统(此项按需选择)

业务培训室应配置能够满足音频、视频播放以及存储功能的多媒体系统。有条件的,可配置视频教学需要的相关设备或者预留接口。

6.2功能区设备

6.2.1功能区设备配置的数量应按照工作人员的实际数量和经办业务的需求确定。

6.2.2各功能区基本设备配置见附录B

6.3标志

6.3.1导向性标志

服务对象进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后,导向性标志应能引导服务对象迅速、准确到达目的功能区。

导向性标志主要包括:

a)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标志;

b)              导引标志;

c)              服务时间标志;

d)              形象墙。

6.3.2功能性标志

功能性标志应能准确说明所指房间、服务窗口和服务设施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作用。

功能性标志主要包括:

a)              窗口业务标志;

b)              房间标志;

c)              公共信息标志,主要包括:

1)          无障碍设施标志;

2)          公共设施类标志,如“洗手间”、“楼梯”、“公用电话”等;

3)          安全类警示标志,如“小心碰头”、“当心地滑”等;

4)          消防类警示标志,如“紧急出口”、“禁止吸烟”、“灭火器”等。

d)              其他,如桌牌等。

6.3.3标志设置

6.3.3.1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VI视觉设计手册》的规定。

6.3.3.2功能性标志应设置在紧靠服务设施、服务点位及房间的上方或侧面,或者容易发生安全问题以及需要警告、禁止的设备或区域附近。

6.3.3.3标志的主要颜色:C100 M80 Y20 K20 蓝色。

6.3.3.4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节约成本、便于维护的原则确定标志牌的材质。

6.3.3.5标志牌样式、规格

6.3.3.5.1导向性标志的样式及规格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VI视觉设计手册》。

6.3.3.5.2窗口业务标志、房间标志等样式及规格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VI视觉设计手册》。

6.3.3.5.3无障碍设施标志应符合GB/T 10001.9-2008的规定,其他标志应符合GB/T 10001.1-2006的规定。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装修材料、主要工艺及色调要求

A.1 功能区装修材料和主要工艺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功能区的装修材料和主要工艺见表A.1。各中心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采用。

 

A.1  功能区装修材料和主要工艺

装修部位

装修材料和主要工艺

一类

二类

三类

外墙

石材、陶板或铝板

墙面砖、真石漆或水刷石

涂料、清水墙

外檐窗

断桥铝中空玻璃窗

优质塑钢窗

塑钢窗、铝合金窗

入户大门

断桥铝中空玻璃平板门与转门组合

断桥铝中空玻璃平板门

钢质门、卷帘门

经办服务大厅

地面

石材、防滑瓷砖

防滑瓷砖、塑胶地板

防滑砖、水磨石

内墙面

石材、瓷砖

瓷砖、乳胶漆

乳胶漆

顶板

铝板、石膏板或矿棉板

石膏板、矿棉板

乳胶漆

室内门

实木门

实木门、实木复合门或玻璃门

实木复合门、玻璃门

走廊

楼梯间

地面

防滑瓷砖

防滑瓷砖、塑胶地板

防滑瓷砖、水磨石

内墙面

乳胶漆

乳胶漆

乳胶漆

顶板

石膏板

石膏板

石膏板

室内门

实木门

实木门、玻璃门

实木复合门、玻璃门

电梯厅

地面

石材、防滑瓷砖

防滑瓷砖、塑胶地板

防滑瓷砖、水磨石

内墙面

石材、瓷砖

瓷砖、乳胶漆

乳胶漆

顶板

铝板、带造型石膏板

石膏板

石膏板、乳胶漆

室内门

实木门、金属门

实木门、实木复合门或玻璃门

实木复合门、玻璃门

业务培训室

地面

防滑瓷砖、木地板

防滑瓷砖、塑胶地板

防滑瓷砖、水磨石

内墙面

乳胶漆

乳胶漆

乳胶漆

顶板

石膏板、矿棉板

石膏板、矿棉板

石膏板、矿棉板、乳胶漆

室内门

实木门

实木门、实木复合门或玻璃门

实木复合门、玻璃门

业务接待室

地面

石材、地毯、木地板

防滑瓷砖、复合地板

防滑瓷砖

A.1  (续)

装修部位

装修材料和主要工艺

一类

二类

三类

业务接待室

内墙面

壁纸、壁布、装饰板或吸音板

壁纸、乳胶漆

乳胶漆

顶板

铝板、带造型石膏板

石膏板、矿棉板

石膏板、矿棉板

室内门

实木门

实木门、实木复合门或玻璃门

实木复合门、玻璃门

卫生间

地面

防滑瓷砖

防滑瓷砖

防滑瓷砖、水磨石

内墙面

瓷砖

瓷砖

瓷砖

顶板

整体吊装铝板

铝条板

PVC

室内门

实木门

实木门、实木复合门

实木复合门

注:一类至三类装修标准中相同种类的材料或工艺以当地市场价格划分。其中,一类装修标准最高,三类装修标准最低。

A.2 色调要求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功能区各部位的色调要求见表A.2

 

A.2  色调要求

装修部位

颜色

地面

浅米黄色

内墙面

米白色

顶板

白色或浅灰色

业务柜台

台面

米黄色

立面

米白色、边线黑色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基本设备配置

B.1 功能区基本设备配置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功能区的基本设备配置见表B.1 各中心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采用。

B.1  功能区基本设备配置

功能区

基本设备配置

柜台受理服务区

办公家具:座椅、资料柜

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

公共设备:接待柜台、公众椅

咨询接待区

办公设备:计算机

公共设备:接待柜台、椅

自助服务区

自助申报、查询设备

填单区

公共设备:椅子、填单台

宣传设备:资料架、电子显示屏(电视)

等候休息区

公共设备:排椅、饮水机

档案库房

防护设备:防火、防盗、报警、除尘、除(加)湿设备

存储设备:档案密集架、档案柜、展示柜

其他:消磁柜

查档室

办公家具:桌椅

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

档案管理

人员办公室

办公家具:桌椅、更衣柜

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装订机、碎纸机

办公室

办公家具:桌椅、更衣柜

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电话、碎纸机

会议室

办公家具:桌椅

影音设备:电视机、音响、话筒

文印室

办公家具:桌椅、资料柜、更衣柜

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碎纸机

员工活动室

运动器械

业务

支持

业务培训室

办公家具:演讲台、直列式课桌、座椅

影音设备:投影机、投影屏幕、功放、调音台、音响、影碟机、电视机、话筒

业务接待室

会客沙发、茶几、茶水柜、衣帽架

 

B.1  (续)

业务审单室

办公家具:桌椅、资料柜

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碎纸机

资料整理室

办公家具:桌椅、书柜、报架

值班室

办公家具:床、桌椅、电话、衣柜

监控设备:安全监控终端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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