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24号)

2011.05.1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促进创业实体的生成和发展,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精神,现就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动力,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基本原则。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应遵循和把握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把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扩大城乡就业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整合资源、有效利用。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充分利用企业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

3.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建立政策资金引导、市场机制调节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化投资,多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4.降低成本,配套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帮助创业者减少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任务目标。力争到2011年底,太原、阳泉、晋城3个国家级创业型创建城市和大同、长治、晋中、运城4个省级创业型创建城市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2012年底,16个省级创业型创建县(市)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2013年底,未列入国家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级市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2015年底,未列入国家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县(市)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全省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入驻创业实体达到3000个以上,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应、功能齐全、运作高效、管理规范的创业孵化体系。

二、基本条件

(一)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1.申请成立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

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孵化服务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3.有为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4.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

6.与企业、高校、科技、教育、金融、担保等机构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联系。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充实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完善考核、评估的相关标准。

(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在符合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创业孵化基地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2.一次性安排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50个以上,吸纳就业人数150人以上;

3.创业孵化成功率达到50%以上;

4.对入驻创业者实行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落实“一站式”窗口服务。

三、主要功能和孵化对象

(一)主要功能。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3.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

4.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6.指导、协助申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7.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8.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二)孵化对象。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的是入驻的各类创业实体。创业者所办的创业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1.新注册或注册时间距离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时间不满2年;

2.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注册资金总额200万元以内;

4.上年度营业额200万元以内;

5.吸纳就业人员不少于3人;

6.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7.各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者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应填写《创业实体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审批表》,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创业者获准入驻后,新注册的,应将注册地登记在创业孵化基地;已注册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认定与监管

(一)认定。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孵化服务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孵化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配套情况;

 4.《申请成立创业孵化基地审批表》。 经考核、评估,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正式行文批复,纳入本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范围。

(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管。每年要对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创业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并得到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承诺服务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五、政策扶持

(一)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孵化对象提供管理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的,各地应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管理服务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免费开展创业指导、培训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孵化对象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各地应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租金补贴;

(四)孵化对象应享受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相应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创业孵化基地经过考核、评估,确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对入驻创业实体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六、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组织和指导协调作用;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形成齐抓共建的良好局面,确保我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

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自上而下分解任务目标,落实领导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专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方式,大力宣传报道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创业文化,激发全民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业发展的好环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 责编:lhj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促进创业实体的生成和发展,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精神,现就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动力,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基本原则。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应遵循和把握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把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扩大城乡就业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整合资源、有效利用。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充分利用企业闲置厂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