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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1.04.08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省统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统考的职业范围

2011年我厅继续组织开展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企业办税员4个职业各等级和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中式烹调师、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程序员、制图员、装饰美工、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工程测量员、会展策划师、礼仪主持人、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商务策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婚姻家庭咨询师、家政服务员、育婴员、职业信息分析师、保安员共25个职业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省统考工作。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

(一)按照人社部函〔2011〕79号《通知》要求,今年我省上述职业的“统考日”分别安排在5月21、22日,7月16、17日,9月17、18日,11月19、20日。

(二)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省统考工作。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省统考职业的鉴定工作。

(三)开展省统考工作是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力和影响力,增强技能鉴定规模效应的有益形式,是规范鉴定行为,统一考核标准的有效方法,对加快全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和考务管理系统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正确对待,严谨组织,规范管理,推动省统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谨组织,规范管理

(一)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企业办税员4个职业各等级的鉴定,实行纸笔答题,由省厅统一命题、阅卷和公布成绩。各地于各批次鉴定30天前,向省厅技能鉴定中心报送《2011年省统考申请表》(附件1)和考生信息,经审核报批后,于考前7天核发准考证。鉴定合格者,由省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数据纳入全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二)美容师等25个职业的高级工鉴定,实行“备案制”鉴定办法。即: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次“统考日”前30天,向省厅备案考生信息和考务安排,在规定日期实施鉴定。

实行“备案制”鉴定办法的职业,须从国家或省题(卷)库抽取试题并统编卷号,选派具备有效资格的考评人员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由各市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数据纳入全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各地要真实、妥善、按规定期限保存考生信息、试卷、评分表、考场记录、考评人员派遣单等相关资料,省厅随机进行现场督导和资料抽查。对二次出现超过4%以上问题的或被举报、抽查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备案制”鉴定资格并问责。

(三)为支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在岗人群稳定就业,各地可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申请专场鉴定,省厅予以优先安排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质量督导。各地要加强对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管理,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强化全程督导和有效督导,加大对徇私舞弊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省厅举报电话:0311~88616051。

(五)为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自2011年起,省、市鉴定中心和扩权县(市)鉴定机构,要为各职业等级的鉴定合格者配发带有考生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书”(附件2),以利用人单位存档或验证。

(六)为加强对技师生源基数的监管,自2011年起,全省实行“高级工技能鉴定专项统计月度报表”制度(附件3)和“证书数据汇总通报”制度。请各地鉴定中心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向省厅鉴定中心报送上一月度高级工鉴定情况。联系人:杜保鑫 电话:0311~88616904,邮箱:hbsjdzx2@126.com

(七)各地要以国办发[2007]73号、人社部发[2008]8号和冀劳社办[2008]92号三个《通知》精神为指导,巩固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以来的工作成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有名无标、自命考题、违规设级、擅用考官和以完成任务指标为名,重数量轻质量等不良现象的抬头之势。省厅再次重申,技能鉴定不能违规,违规鉴定数据不能上网。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考生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负责。

附件:(点击下载

1.2010年省统考申请表

2.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书

3.高级工技能鉴定专项统计月度报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