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做好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及资格复核培训工作,结合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行业应深入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把现有质量督导员充分使用好、管理好,发挥质量督导工作的作用,切实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提高。
二、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各地区、各行业确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请遵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填写《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计划表》(附件1),并将此表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我中心;请在培训班举办前40天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申请/审核表》(附件2)和举办培训班的正式文件通知一并报我中心。
(二)参加每批次质量督导员培训的人员,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信息表》(附件3,此表由申报单位存档),此表信息由申报单位确认后汇总填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名册汇总表》(附件4,此表由申报单位保存),并将其电子版发送我中心留存。
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资格复核的,由省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并请按以下要求与流程实施:
(一)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复核,由省级以上的地区或行业提出申请。有效期内未参加过一次质量督导活动的质量督导员,不列入资格复核范围。
(二)申请资格复核时,应提交该批次质量督导员使用管理的书面总结报告一份,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培训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名册汇总表》(附件6),一并报我中心。
(三)资格复核采取组织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内容包括讲解当前职业技能鉴定新形势、新要求和开展质量督导技术交流以及现场观摩等,并须将据此形成的质量督导技术报告报我中心。
(四)我中心将根据上述三条规定进行资格复核审定,并对复核合格的人员换发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原证卡自动作废,由申请地区或行业将其废证卡销毁。
四、经过初次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和通过资格复核审定的人员,由我中心统一制作颁发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上述需要制作证卡人员均须提交2寸蓝底或白底照片两张。
五、以上6种表格从http://www.osta.org.cn质量督导栏目中下载或从电子邮箱372490956@qq.com索要。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质量督导办公室 赵颖群
联系电话:84661127、84661126
传真号码:84661120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号:100101
附件:(附件点击下载)
1.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计划表
2.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申请/审核表
3.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信息表
4.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名册汇总表
5.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培训申请/审核表
6.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名册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