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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使用管理及资格认证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函[2011]18号)

2011.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做好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及资格复核培训工作,结合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行业应深入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把现有质量督导员充分使用好、管理好,发挥质量督导工作的作用,切实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提高。

二、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各地区、各行业确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请遵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填写《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计划表》(附件1),并将此表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我中心;请在培训班举办前40天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申请/审核表》(附件2)和举办培训班的正式文件通知一并报我中心。

(二)参加每批次质量督导员培训的人员,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信息表》(附件3,此表由申报单位存档),此表信息由申报单位确认后汇总填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名册汇总表》(附件4,此表由申报单位保存),并将其电子版发送我中心留存。

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资格复核的,由省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并请按以下要求与流程实施:

(一)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复核,由省级以上的地区或行业提出申请。有效期内未参加过一次质量督导活动的质量督导员,不列入资格复核范围。

(二)申请资格复核时,应提交该批次质量督导员使用管理的书面总结报告一份,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培训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名册汇总表》(附件6),一并报我中心。

(三)资格复核采取组织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内容包括讲解当前职业技能鉴定新形势、新要求和开展质量督导技术交流以及现场观摩等,并须将据此形成的质量督导技术报告报我中心。

(四)我中心将根据上述三条规定进行资格复核审定,并对复核合格的人员换发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原证卡自动作废,由申请地区或行业将其废证卡销毁。

四、经过初次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和通过资格复核审定的人员,由我中心统一制作颁发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上述需要制作证卡人员均须提交2寸蓝底或白底照片两张。

五、以上6种表格从http://www.osta.org.cn质量督导栏目中下载或从电子邮箱372490956@qq.com索要。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质量督导办公室 赵颖群

联系电话:84661127、84661126

传真号码:84661120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号:100101

附件:(附件点击下载)

1.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计划表

2.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申请/审核表

3.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信息表

4.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名册汇总表

5.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培训申请/审核表

6.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名册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 鉴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做好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及资格复核培训工作,结合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行业应深入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把现有质量督导员充分使用好、管理好,发挥质量督导工作的作用,切实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提高。 二、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各地区、各行业确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请遵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填写《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计划表》(附件1),并将此表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我中心;请在培训班举办前40天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申请/审核表》(附件2)和举办培训班的正式文件通知一并报我中心。 (二)参加每批次质量督导员培训的人员,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信息表》(附件3,此表由申报单位存档),此表信息由申报单位确认后汇总填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名册汇总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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