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关于报送就业信息监测相关资料信息的通知

2011.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落实《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有关要求,现就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就业信息发布系统已经建立并进入试运行阶段,各地可从jyjc.mohrss.gov.cn上查询核验各地上报的相关信息。按照就业信息监测管理制度要求,各级负责核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可通过使用专门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进入网站核验信息。请各地于1月21日前,上报本地区首批负责核验单位名册(附件1、2),我部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单位名册名单下发登录密码。后续的单位名册上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目前已有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按要求上报了本地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信息。请尚未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部发86号文件中附件3的要求,于1月21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三、目前已有河北、内蒙、上海、福建、江西、广西、四川按要求上传了本地区就业信息监测的试验数据。请尚未上传试验数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部发86号文件的要求,于1月21日前上传本地区的试验数据,确保2月份起首批正式上报数据的质量水平。

联 系 人:汪诚、左兆龙

联系电话:(010)84201266、84661104,84661100(传真)

电子邮箱:qtjyfwc@mohrss.gov.cn

附件1.就业信息监测发布系统负责校验单位名册回执

2.就业信息监测发布系统负责核验单位名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就业信息监测发布系统负责校验单位名册回执

附件下载:就业信息监测发布系统负责核验单位名册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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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有关要求,现就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