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2010年11月25日至30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和专项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升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各地要组织列入专项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201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2010年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登记表》(附件2)。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自查阶段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春节前办结。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23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按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为加强对专项检查的领导,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王焕强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建设、公安、国资委和省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通讯联系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冀政办传〔2010〕20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协调处理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工商、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检查实效。各地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快速处理,减少和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瞒报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同时,对以讨工资为名,雇佣、煽动不明真相群众挑起群体性事件的恶意讨薪行为,要及时查实情况,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处。
(四)认真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制度,不断扩大其实施范围。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可通过动用周转金等渠道先行垫付解决。积极探索和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五)按时报送材料,认真做好总结。
1.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执法检查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和发现的典型案例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数据汇总(附件3)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略)
2.2010年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登记表(略)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