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太原市创业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太原市创业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10〕2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优质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征集推介管理工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促进更多的创业者实现自主创业,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创业项目征集
(一)征集对象
创业项目由市、各县(市、区)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征集,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公民个人等各类创业项目提供者。
(二)征集条件
1. 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2. 适合我市各类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
3.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带动就业效果好的特点;
4. 项目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征集方式
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项目征集:
1. 项目管理服务窗口;
2. 创业就业网;
3. 其他方式。
(四)项目评审
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汇总、整理、筛选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合格的创业项目纳入同级创业项目库管理。
二、创业项目应用
(一)项目展示和推介
1. 在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项目展示大厅进行展示和推介;
2. 通过市创业就业网进行网络展示和推介;
3.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专栏(专版)进行展示和推介;
4. 举办各种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洽谈会等活动进行展示和推介。
(二)项目使用
1.创业者向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项目使用申请;
2. 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的匹配对接服务,并指导双方签订项目使用协议;
3. 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的实施提供后续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创业项目管理
市、各县(市、区)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推介、宣传、跟踪服务等活动,以及同级创业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更新。
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各县(市、区)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项目的征集、应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同级创建办和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四、创业项目补贴
根据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项目的征集工作情况和推介使用效果,对已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合格入库的先给予每个项目2000元的补贴;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被创业者使用,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再给予每个项目1000-300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从同级扶持创业资金中列支,申请创业项目补贴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市创建办另行制定。
对成功实施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效果,对项目提供者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