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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10〕50

2010.11.08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就业再就业办、妇联,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万州、涪陵、黔江银监分局,各承贷金融机构: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妇女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二、妇女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等按渝就业办[2008]16号文件执行,对荣获区县级以上十大女杰、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双学双比活动女能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和巾帼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三、各级妇联纳入同级小额担保贷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妇联主动对接同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积极给予工作支持,确保每季度互通一次工作信息及数据。

四、妇联组织围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做好推进、推荐、宣传和服务工作,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帮助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五、区县财政部门对妇联组织开展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适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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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业促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就业再就业办、妇联,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万州、涪陵、黔江银监分局,各承贷金融机构: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妇女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二、妇女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等按渝就业办[2008]16号文件执行,对荣获区县级以上十大女杰、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双学双比活动女能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和巾帼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三、各级妇联纳入同级小额担保贷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妇联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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