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时制度与劳动关系方面
1、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吗?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之外,我国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种制度。
2、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哪些人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作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哪些人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在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5、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6、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它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7、临时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来确定。
8、劳动合同期限多长?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则几年、十几年;短则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如果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0、试用期应该有多长?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1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因此提醒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有这种非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2、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⑷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整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15、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16、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赔偿费用。
17、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
⑵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8、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
二、企业工资支付方面
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属于工资的范畴。
2、工资支付的规定
⑴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⑵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什么时间发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最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同时应向劳动者附一份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⑶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应得工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这里强调的是“无正当理由”。因此,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就不属于“克扣”:一是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是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是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是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是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⑷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⑸、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另外特别要注意,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