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什么是失业人员?
回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属于失业人员。
问题:失业人员具备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回答:事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⒈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① 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问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确定和计算的?
回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当地政府确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是按照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法。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
回答: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金,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向管理其失业保险金的劳动部门申请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贴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所在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
问题:个人和单位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回答: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8年7月,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9年1月,社会团体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2003年8月。计算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待遇时,一般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但对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问题: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金?
回答: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金。
问题:失业人员应享受哪些待遇?
回答: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金,可依法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是: 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⒉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6%领取月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请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违法行为致伤、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⒊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在生育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 ⒋丧葬补助金、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在失业人员死亡后60日内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丧葬费的标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恤金的月标准金额按我市企业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供养的时间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一次性计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补贴、职介绍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接近退休年龄是否还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回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题: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回答:⒈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起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⒉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按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⒋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领取。任何组织和他人不得代领。
问题: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回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征服兵役的;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应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回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问题: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如何享受失业保险?
回答: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问题:失业人员如何使用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回答:⒈西安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交通银行西五路支行使用太平洋借记卡为失业人员代理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太平洋借记卡后,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交通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上修改密码,以保证卡上资金的安全。该卡初始查询密码和取款密码均设置为666666。 ⒉失业人员应妥善保管用于失业金发放的太平洋借记卡,如果发现遗失、被盗,应立即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办理口头挂失,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书面正式挂失手续。正式挂失七日后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挂失网点领取新卡,挂失手续费10元。 ⒊太平洋借记卡具有本外币储蓄、转帐、通存通兑、代缴费等功能。失业人员持卡可在交通银行任一网点或自动设备上支取失业保险金(取款时卡上须最低留存10元),也可办理存款和持卡消费。在带有“银联”标志的其他银行自动设备上也可支取现金,但每笔要自动收费2元。
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起什么作用?
回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记录了失业人员姓名、性别、原工作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其至日期及领取失业保险金金额等资料,应妥善保存,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按确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银行太平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