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
1、实施灾后就业援助的意义是什么?
答: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使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哪些岗位属于扩大后的公益性岗位?
答: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岗位以及区(市)县政府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发的其他岗位为扩大后的公益性岗位。
3、公益性岗位安置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
答:对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4、灾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答: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企业新招用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根据吸纳受灾劳动者的人数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
5、职业介绍机构帮助灾区劳动者就业是否有补贴?
答: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介绍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补贴,不成功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
6、受灾企业能否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答:灾区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期限为2年,灾区严重受灾企业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期限为3年。灾区受灾企业的受灾情况认定证明由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出具。
7、受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能否享受补贴?
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受灾企业,在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持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及开展生产自救认定证明,可向参保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局审核,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助。
8、如何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答:对灾区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
9、如何保障受灾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按参保地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预先进行失业登记,经审核登记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超过2008年底。
(二)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劳动者的就业政策。
10、哪些劳动者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答: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因灾失去亲人家庭的未就业城乡劳动者,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包括因灾房屋损毁需重建或异地搬迁重建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发放《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持证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11、如何申领《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
答:城镇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失业证》,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持《身份证》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直接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情办理。
12、灾区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可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答: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灾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3、如何帮扶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
答: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1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还能享受什么补助?
答: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一次性领取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