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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0.09.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备条件

(一)凡在我市城镇开办企业的进城农民或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年以上者,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

(二)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

(三)进城务工农民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子女及父母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我市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之一),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五)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

二、扶持政策

(一)进城农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培训;进城农民在职业培训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农业、人社部门及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向进城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进城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人社部门可提供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开办企业,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可提供2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四)对当年新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与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贷款政府可给予贴息,贴息贷款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优质服务

(一)进城务工农民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参军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二)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进城农民务工手续时,只收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对申办个体或私营企业的农民,注册登记手续一律简化,相关部门凭本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即可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于申请从事合法商业经营的进城农民,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安排摊位。

四、生活保障

(一)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为农民工办理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进城务工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医疗保险。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可参加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

(二)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城镇就学时,只需提供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农民工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经农民工就业所在城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安排就学。严禁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收取“借读费”或其他形式的“赞助费”。

(三)进城落户的农民在住房保障上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三年内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可持用工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及原村组出具的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的证明,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申请租住廉租房。

(四)进城务工的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时,可享受农村合疗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按照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直通车报销。

五、权益维护

(一)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劳动合同要明确务工农民应有的权利,特别是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农民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人社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坚决禁止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

(二)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非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进城落户农民可依法流转承包地、退出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务工农民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并切实做好务工农民的维权工作;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为维护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维权电话,受理务工农民维权请求,并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将侵害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予以曝光;务工农民进城就业发生用工、工资和劳动安全等纠纷的,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抓好协调处理。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 责编:zl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备条件 (一)凡在我市城镇开办企业的进城农民或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年以上者,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 (二)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 (三)进城务工农民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子女及父母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我市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之一),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五)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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