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彩虹计划是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依据《劳动合同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积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2010年建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面达到80%以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达到65%以上;2011年建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面达到90%以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达到70%以上;2012年建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面达到95%以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达到75%以上。
二、推动实施彩虹计划的重点对象是非公有制企业,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以企业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小型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区域、行业签订集体合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要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建立企业组织的,区域、行业工会应与企业组织协商,没有建立企业组织的,可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推选出的代表或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逐个协商,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的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三、根据当前企业调整劳动关系需要,集体协商的核心是集体协商工资,妥善处理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诸多矛盾。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职工工资指导价位,结合企业实际集体协商工资。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增长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理顺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的分配关系;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通过集体协商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分配中的比重。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全面、准确地把握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的愿望诉求,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集体协商范畴,主动提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集体协商程序。要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及时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拒绝、拖延集体协商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通过调解化解争议。
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推动各类企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代表要求集体协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职工一方如果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拒绝或拖延,并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也可以就调整劳动关系难点问题,主动提出协商要约,职工一方也应响应。
要进一步推动区、县及街道、乡镇企业组织建设,沟通用人单位诉求渠道。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依照集体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彩虹计划工作方案,明确重点目标,落实责任单位、确定工作措施,8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上报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次年元月底前上报彩虹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完成情况。
附件: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