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作用有关意见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0】33号)

2010.08.2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各类重大自然灾害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切实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活,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的扶持政策措施,在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继续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扶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大力开展灾区就业援助工作。

结合实际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帮助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

(一)认真做好就业援助登记。受灾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上门,认真摸清受灾人员的生产生活、新产生的失业人员、企业停产等情况和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失地农民、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等情况,逐步开展对受灾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及其他就业需求的登记,建立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为有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相关就业服务。

(二)大力开发抢险救灾等公益性岗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同时对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安置对象也作了明确限定。结合各地当前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物资搬运、抢险抢修、环境清理、卫生防疫、治安维护等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认定范围,优先安置受灾困难援助对象,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限为三个月。

(三)切实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吸纳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次特大泥石流地质灾害而导致再次失业的,可以按照原标准、原渠道、原期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四)积极开展对灾后重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全力支持各地 对灾后重建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10号)规定执行。

(五)适当增加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实际增支情况,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在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同时,为了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省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剂一部分,用于补充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政策的支撑作用。

(一)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凡符合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的费用,要以最快速度完成基础数据核算,银行系统因灾没有恢复的,先以存折的形式或通过邮局邮寄等方式,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二)认真核发因灾死亡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受灾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4530元、抚恤金可按2265元的标准支付,并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的退还和继承等工作,做到及时认定、快速办理。

(三)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放心就医。简化就医手续。凡因在洪涝灾害救灾中受伤或患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采取先接收住院、再办理住院手续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认真做好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在救灾期间(暂定为3个月)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目录,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

(四)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待遇支付。简化认定程序。凡参加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洪涝灾害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职工,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并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五)继续落实受灾困难企业 “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受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可以在今年年底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可在原核定的费率基础上降低30%;生育保险费率可降低20%;失业保险费率可降低0.5个百分点。“五缓四降三补贴”后发生的支付缺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由省级调剂解决,医疗和生育保险要充分发挥州级统筹调剂的作用,加大扩面和清理欠费力度,保证待遇支付。

(六)受灾地区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要保证基础养老金的按月足额发放。

三、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切实履行职责,不能因道路、通讯不畅等困难而影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组织开展“献爱心”活动。大力发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各级人社部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及时为有关市县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无偿咨询服务。

(三)切实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宣传支援灾区的各项扶持政策,让灾区的群众充分了解和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要大力宣传灾区抢险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树立一批无私奉献、忘我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鼓励广大受灾群众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自强自立。

(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损害灾区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的行为。要加强失业监控,对短期内失业人员激增,失业率攀升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减少或杜绝因失业压力造成的不稳定因素。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针对特殊时期的各项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各地在落实本意见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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