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自治区有关厅(局),自治区有关企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对维护我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继续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重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切实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各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力合作,指导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尽可能把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区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